近期,保卫处在安全巡查中发现有的地方消防设施及器材遭到人为损坏和擅自挪用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严重影响消防设施及器材的正常使用。为保障校园安全,进一步加强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严禁非火灾擅自动用消火栓水带、水枪。
二、严禁非火灾擅自动用灭火器。
三、严禁遮挡、隐藏、破坏疏散标志、应急灯等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
四、室内装修改造工程必须按规定向消防管理部门报建,并报保卫处备案。
五、在装修、改造工程未取得消防验收禁止投入使用。
六、施工过程中不得损坏消防设施设备,如有损坏,必须立即修复,费用自理。
请各部门务必加强消防管理,督促本部门消防管理员认真履行职责,要求全体师生教职员工爱护消防设施及器材,坚持日常巡视检查,防止他人擅自动用或损坏消防设施设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有上述违规行为的部门及个人进行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如涉嫌违法,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保 卫 处
2017年3月1日